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三次全会提出:“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推行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建立健全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综治维稳组织,理顺政府与居民自治组织责权关系,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体制。”充分体现了自治区党委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高度重视,给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机遇。
大力推进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室建设,延伸人民调解工作触角。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和网络向乡村、社区延伸,将司法所工作覆盖到城乡基层,充分发挥司法所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直接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作用,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力量,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向纵深发展。
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化解第一道防线。基层司法所是矛盾纠纷化解的前沿阵地,既承担着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任务,又要参与化解疑难复杂民间纠纷,同时还要代表基层政府调处社会矛盾。因此,加强基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规范司法所管理,加强人民调解案件档案管理,加大司法干警培训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举措。
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夯实人民调解工作基础。坚持和完善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度,按照人民调解员选任条件,吸收一批群众威信高、业务能力强、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公益律师、义务调解员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调整、充实、壮大人民调解员队伍。同时,采取培训、观摩、案件评查等方式,尽快提高现有调解员的素质。在充实兼职调解员队伍的基础上,积极探索专职化调解队伍建设,由基层人事部门通过严格的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提高调解队伍的整体实力。
深化人民调解工作,履行人民调解工作职能。进一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对现有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整规范,明确责任,量化任务,落实个案补贴报酬。加强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建设,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道路交通肇事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征地拆迁、环境保护等专业调委会,大力推进对企业、社区、医疗机构、交通行业和流动人口聚集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旅游景区等地调解组织的建设,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完善矛盾纠纷调处衔接机制,增强“三调联动”合力。实现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是深化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需要解决好调前、调中、调后三阶段的衔接问题,创建全方位的衔接机制。完善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机制、与行政调解的衔接机制,建立委托调解制度;发展调解中的衔接机制,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的沟通机制,提高依法调解矛盾纠纷的公信力和约束力;健全调解后的衔接机制。
深化调解机制建设是宁夏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基层社会纠纷变化的必由之路,有利于改善基层党政司法部门的领导方式,整合基层各种纠纷解决资源,加强社会矛盾源头治理,强化自治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参与意识,从而形成党中央提出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推进宁夏基层纠纷解决和社会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总之,深化调解机制建设既是实现宁夏社会安定和谐,服务改革发展大局的得力措施,同时又是健全群众参与机制,创新社会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
来源:宁夏日报2月19号理论版http://sz.nxnews.net/nxrb/html/2014-02/19/content_47259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