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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2 来源:政策法规科 分享:


 

 

广元市政府法制办公

广元市城市城管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规划建设和住房局、市交通运输局、宝盈娱乐app对《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再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月11日至10月1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人:舒诗涵

联系电话:(083932755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

邮  编:628017

传  真:(08393275592

 

 

 

广元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1011日

 

 

 

 

 

 

 

 

 

 

 

 

 

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县(区)户外广告设置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立面或顶部、户外场地以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张贴、悬挂、喷绘(以下统称设置)的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墙壁吊幅或其他表达方式的商业或公益广告媒介体。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是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据。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根据城乡风貌和地域特色,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区控制、统筹管理原则,保证城乡容貌的整体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并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五条 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城管执法、交通运输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审定户外广告设置方案,制定中小型广告设置导则,负责为大型户外广告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管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交通等部门制定拍卖方案,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监督管理和规划区外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的审批、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

环保、民政、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及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使用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地名标志物的;

(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正常使用,妨碍安全视距的;

(四)影响市政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影响消防救援的;

(六)在违章建(构)筑物上设置的;影响原建(构)筑物容貌或超过城市规划中限定的建(构)筑物高度的;

(七)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八)在城市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的;在航向净空控制空间设置的;

(九)法律、法规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城乡规划部门根据市、县(区)政府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确定具体的户外广告设置地点,制定户外广告设置具体式样。

户外公益广告设置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由政府确定的部门统一建设和管理,用于公益宣传。

第八条除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置的公益性广告外,国有广告载体经营权通过拍卖方式取得。

国有广告载体经营权拍卖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交通等部门制定拍卖方案,报同级政府审批后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国有广告载体经营权期限不得超过8年,具体期限从拍卖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九条 取得国有广告载体经营权的经营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前,应当向规划建设、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建设手续和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户外广告属于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取得国有广告载体经营权的经营者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设置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条国有广告载体经营权拍卖取得的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一条 在非国有广告载体上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广告设置规划,取得载体所有人同意,办理设置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

第十二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和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

第十三条 城管执法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监督户外广告设置者按照确定的设置地点和具体式样设置户外广告。同时将设置地点、申请人、联系方式等事项抄告工商等相关部门,各职能部门依据职责,加强户外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区域内设置的户外广告,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视为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期完成设置的除外。

第十五条 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配置户外广告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亮度适宜。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发布公益广告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3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可以依法撤回已生效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第十九条 建设和维护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

户外广告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出现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户外广告的版面空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

对户外广告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户外广告设置人不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立即排除安全隐患,不能立即排除隐患的,应当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在限期排除安全隐患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期间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当派人值守,防止发生事故。

第二十条 城管执法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擅自变更批准内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二)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三)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产生光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四)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由于广告设置人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由广告设置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城管执法、交通运输、规划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5年。

 

 

 

 

 

 

 

 


 

 

 

 

 

 

 

 

 

 

 

 

 

 

 

 

 

 

 

 

 

 

 

 

 

 

 

 

 

 

 

 

 

 

 

 

 

 

 

广元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10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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