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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30 来源:政策法规科 分享: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627日至76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人:申建强

联系电话:083932755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

编:628017

真:08393275592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7629


广元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构)筑物立面或顶部、户外场地以及其他城市空间设置、张贴、悬挂、喷绘(以下统称设置)的文字、绘画、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墙壁吊幅或其他表达方式的商业或公益广告媒介体。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进行户外宣传的行为。包括:看板、灯箱、柱式广告塔、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电子显示、光纤显示、激光投影、布幅、气体填充物等。

第四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相关规划要求,确保城乡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五条 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是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工作,负责东至212原九华岩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原108快速通道、西至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范围内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监督管理以及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利州区、昭化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区域以外其它区域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苍溪县、旺苍县、剑阁县、青川县和朝天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部门负责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的规划编制、设置方案(含选址)审定工作,中心城区以外区域的大型户外广告规划编制、设置方案(含选址)审定工作由各县(区)规划部门负责。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内容的登记管理工作。

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市、县(区)交通运输、环保、民政、公安、安监、气象等部门和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与规范

第六条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规划要求。

第七条规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容市貌标准以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总体规划、技术规范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经同级政府审定后予以公布,作为审批依据。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户外广告规划:

(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二)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三)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利用临街建筑物玻璃的;

(五)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六)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使用的;

(七)妨碍生产或者居民生活的;

(八)损害市容市貌或建筑物形象的;

(九)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城市道路沿线,城市主要景观道路沿线,主要景区;

(十)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要求

对户外广告设置按照不同地区的功能要求分为禁设区、严格控制区、适度控制区、一般控制区、展示区。

(一)禁设区的范围:城市公用绿地、风貌区、次风貌区。

(二)严格控制区的范围:城市主要景观道路、重要节点、城市出入口、标志性建筑、公共活动场所。

(三)适度控制区的范围:文化体育中心、城市次要景观道路。

(四)一般控制区:一般路段区域。

(五)展示区范围:商业中心、专业中心、沿江沿河。

第十条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格、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协调,必须对广告设施周边进行包装美化,包装材料和色彩要与所依附的建(构)筑物外墙协调一致,确保安装支架不得裸露;保持图案清晰;文字灯光显示完全,形体完好、整洁。在居住区及其周边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避免噪声污染、光污染和遮挡日照等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

(二)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必须在广告版面右下角标明批准编号、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有效起止时间,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英两种文字,中文在上,英文在下,中文字体大于英文;大型户外广告(含电子显示屏)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三)市中心城区东至212原九华岩收费站前涵洞沿线、南至南山脊、北至北二环沿线、原108快速通道、西至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区范围内严格控制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机场及周边地区禁止设置霓虹灯、闪烁光源和红色光形式的户外广告;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顶部、外墙面、裙楼屋顶和建筑物消防登高面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市、县(区)城区内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严禁设置户外广告,坡屋顶及屋顶造型独特的建筑物顶部严禁设置户外广告,严禁在建(构)筑物外墙(顶部)使用铁皮字、塑料泡沫字等低档次材料制作户外广告,严禁设置横跨道路的户外广告(含横幅)。

(四)在国道、省道、高速公路和市级干道红线以外两边各100米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原则上采用立柱式喷绘,广告间距在500米以上,广告靠道路一侧的边线距红线10米以上;城区广告面积5平方米以下的道路灯箱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0米;商业繁华区域户外广告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平方米,其他区域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在同一地段相连的户外广告,必须统一规格、整齐美观。

(五)不得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户外广告。平行建筑物设置户外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左右宽度不得突出墙面轮廓线,不得在建筑主体层与层之间的窗间墙上设置广告;设置楼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不得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

(六)建筑物顶不得设置大型广告设施。同一建筑物立面上的广告高度、大小应协调有序,且不严格控制在玻璃幕墙和建筑物外墙、窗户张贴或喷涂广告;商场、酒店、宾馆、影剧院、大型娱乐场所经批准可设置橱窗广告,不得擅自遮挡建筑物外立面(轮廓)设置任何形式的广告。

第三章 户外广告载体

第十一条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取得户外广告载体的使用权。

第十二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广告载体属于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应当通过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其中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载体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其他区域的大型户外广告载体由大型户外广告载体所在地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市中心城区大型户外广告年度竞价出让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有序实施。中心城区以外其它区域的大型户外广告年度竞价出让计划由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审批后实施。国有产权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拍卖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拍卖公告在市级媒体、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城管执法部门网站发布,公告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公开竞价结果分别在市级媒体、城管执法部门网站公布。

市、县(区)城市规划区内国道、省道、绕城高速连接线建筑控制区内的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竞价出让和广告设置由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根据市公路管理机构意见纳入年度计划,并按前款规定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 广告载体非国有的,载体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拍卖等方式取得。

第十四条 通过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国有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按照出让约定,按时足额缴纳户外广告载体有偿使用费,并由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与使用权人签订使用合同。

对国有载体使用权竞价出让取得的政府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出让收益由、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直接缴入市、县(区)财政。

第十五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期限不得超过8年,具体期限应在拍卖公告中明确。期满需继续使用的,应通过拍卖重新取得使用权。

第四章  户外广告审批

第一节 大型户外广告审批

第十六条 单位或个人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取得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并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在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前,应当向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填写《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大型户外广告通过竞价方式取得载体使用权的,应当提供市、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交易鉴证报告》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置施工图;

(三)场地现状照片、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有关税务登记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市、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在收到户外广告设置申请后按规划要求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同时将广告效果图、施工图报规划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占用城乡用地或者公共空间修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利用公共绿地、公共交通设施等市政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在申请设置许可前,分别征得林业园林、公安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条 市中心城区内公益广告由规划建设部门统一规划,市国投公司负责建设和管理,永久用于公益宣传。

第二节 中、小型户外广告审批

第二十一条 各种会议、会展、演出广告,已取得气象部门施放许可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广告、气拱门广告、布幅广告等广告设置,由广告所在地市或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直接审批。其中,在城市建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办理《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证》;占用城市道路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办理《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广告经营者应当提前5日向广告所在地市或县(区)城管执法部门申请,填写《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申请表》或《占用城市道路许可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载体使用权证明,其中占用城市公园、道路、广场、绿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取得其主管部门意见;

(二)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供的户外广告设置施工图;

(三)场地现状照片、广告效果图;

(四)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或县(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中、小型户外广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设置决定,并发放《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许可决定书》或《占用城市道路许可决定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已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需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和企业形象的,参照中、小型户外广告设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中、小型户外广告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户外广告设置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形式、规格和备案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及施工图实施,不得擅自变更。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如需改变规划条件,应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规划意见。设置中、小型户外广告需要地点、形式的,需报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通过拍卖取得的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应当在使用合同中载明每年无偿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每年连续发布公益广告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招商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只能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全部设置工作(含灯光),逾期作自行放弃设置权处理。

第二十九条 户外广告发布者发布户外广告必须保持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和安全牢固,对残缺不亮的霓虹灯广告和脱色、破损、陈旧、过期、闲置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应当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

第三十条 各类招贴广告必须张贴在经批准设置的社会招贴广告专栏内,严禁在其他地方张贴;严格控制在建筑物外悬挂条幅、横幅广告;严禁设置过街横幅广告。

第三十一条 户外广告设置期满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在到期之日起20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但能够继续使用且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市或区城管执法部门可以撤回已生效的户外广告设置许可,需要拆除的,对广告载体按建设成本价格给予补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

户外广告设置人逾期未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

第三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产生光污染的,由环保部门依据环境保护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及发布内容违法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由于户外广告设置者的过错,导致户外广告设施坠落、倒塌、倾斜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物损毁的,户外广告设置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侮辱、殴打执法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通过拍卖方式公开竞价出让国有产权大型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九条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制度,相关许可决定、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等应当记录归档并依法公开。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违法行为的查处。

第四十条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中,城管执法、规划建设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和失职渎职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心城区,是指广元市城市发展及未来主要发展区域,其范围为嘉陵、东坝、南河、河西、下西、回龙河、杨家岩、袁家坝、雪峰、上西十个办事处全部,工农、盘龙、宝轮、昭化、元坝、荣山、大石七镇部分地区。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任一边长超过4米(含)或广告牌单面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含)。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户外广告,是指广告任一边长不超过4米或广告牌单面面积小于10平方米。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事宜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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