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4日上午10时44分许,张波未经核准在雪峰欧锦城外非机动车道上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从事水果销售。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整的行政处罚。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律链接: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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