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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2月25日 星期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政策法规科 分享: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

管理办法(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强广元市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区机动车辆的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我局起草了《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修订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1028日至115如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信函、传真方式反馈。

人:申建强

联系电话:08393275512

联系地址: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

   编:628017

   真:08393275592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1026


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修订)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广元市市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机动车辆的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广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城区主城区范围内申请设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活动或其他非经营性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保洁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规划建设、公安、环保、交通、水务、工商、价格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城区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选址,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应当避开交通拥挤路段和道路交叉口,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景观道路两侧设置洗车场点。

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务院、省、市建设管理和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设立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城市供水、排水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有关规定。

单位或个人申请设立城市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符合城市商业网点总体规划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要求的,应依法申请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向环保、水务部门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保洁经营行为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一)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证照齐全,具有与经营规模、车流量相适应的作业服务设施,并根据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相应服务;

(二)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应当在适当的位置标明名称,场点内各种指示标识醒目、齐全;

(三)机动车辆清洗场点业主应当制定机动车辆清洗工作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依照执行,保证清洗质量;

(四)不洁车辆的清洗方式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不得以各种方式强行拦车清洗。

第七条清洗作业要文明、整洁、有序。清洗车辆所产生的废弃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任意排放、倾倒。

禁止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剧毒、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

第八条机动车辆清洗场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

第九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的,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一)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清洗活动的,按照《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按照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单位和经营者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的单位和经营者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擅自设立机动车辆清洗场点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二条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但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证照等相关许可的机动车辆清洗场点,在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由原发证或者许可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当事人逾期未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相关部门在执法工作中,应持证执法,处罚款时应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主办单位: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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