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关于禁止在市主城区沿街生火的通告
广城通〔2016〕2号
为进一步加强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防治大气污染,全力营造安全、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市主城区街道、广场、绿化带、公园、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生火取暖。
二、禁止在市主城区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落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三、禁止在市主城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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