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和《广元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等要求,我局委托广元市驷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稳评工作的意见建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1年7月8日至7月15日,共计7天。
二、意见反馈要求及方式
意见建议可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反馈广元市驷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广元市驷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联系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万缘街道万达中心1711室;电子邮箱:37680054@qq.com,联系电话:0839-3512877。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联系地址:广元市蜀门北路二段30号;联系电话:0839-3275512。
三、其他事项
《办法》正式出台实施前,相关部门暂不接受有关政策咨询。
附件:《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1年7月7日
附件
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加粗字体为修改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元市范围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收费与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在城市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不包括垃圾清扫)。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凡在广元市城市范围内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生活经营单位、个体经营户、商业摊点和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均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权限按照四川省定价目录的规定执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有利于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稳步推行分类垃圾与混合垃圾差别化收费政策。
第六条 市、县区税务部门负责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属市政公用设施,垃圾清扫所需费用由公共财政开支,不收取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方式: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也可委托天然气、自来水等企业及财政等部门(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单位按代收单位实际收费金额向代收部门(单位)支付5%的手续费。
(二)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易行的原则,对不同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式分类收取。
1. 城市居民(含暂住户)按户计收,委托天然气、供排水公司等企业代收;
2.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上年年末实际在册职工人数(含临聘人员)计收。由税务部门按年度计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委托,在当年部门(单位)预算经费中代扣,财政部门不得收取手续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由税务部门收取;
3. 有固定经营性场所(含医院门诊部、住院部,诊所、药店,宾馆、旅馆、餐馆、娱乐场所及各类营业厅)的,按营业面积计收,由税务部门征收;
4. 无固定经营性场所的早市、夜市、摊区、临时农副产品市场按摊位个数计收、露天展(促)销按面积计收,露天演出按演出场次计收,由市场开办单位代收;
5. 厂矿、企业、学校、部队、车站、港口、机场由税务部门按生活垃圾产生量计收。
除以上规定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处理费由税务部门收取。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统一由环卫部门进行有偿清运处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生活垃圾有偿清运处理工作。各机关、事业单位、厂矿、企业、部队、医院、学校、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委会自备与环卫车辆配套的垃圾容器,并负责垃圾容器的维修更换和卫生保洁,确保设施干净整洁。
第十条 垃圾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财政票据,全额缴入财政,专项用于支付城市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税务部门及其代收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征收,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发展改革、审计、财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管理工作,严格垃圾处理费使用范围,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厂(场)处理量和处理质量的监控。
第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未及时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催缴,缴纳义务人或代征单位拒不缴纳的,由市、县区负责环卫执法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5年,原《广元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广府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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