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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政策法规科 发布时间: 2021-01-13 00:00 字体: [ ]

《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广府办发〔2020〕35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七届市政府10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为加强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市政府于2010年7月印发《广元市市城区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该办法已失效。目前国家、省、市尚未出台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对机动车停放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等规定散见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的实施办法中,相关规定存在不明确、不具体等问题。同时,随着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市城区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停车难问题较突出。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利州区登记的机动车约18.5万余辆,市城区停车位为6.8万个,其中道路临时停车泊位9677个,公共停车场停车位6625个,供需失衡。为加强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保障城市道路安全畅通,决定制定《广元市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办法》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和《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3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6条:对《办法》制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公共停车场的概念,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的原则,政府各职能部门在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投诉举报制度的建立等作出规定。

7—10条:对市城区停车场的规划编制,停车场的建设等作出规定。为加强市城区停车场的建设,《办法》第九条规定了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

11—15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经营主体的确定,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禁止改变停车场的使用功能、市城区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立等内容。

16—24条: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应当遵循的要求、建筑退让红线范围内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潮汐式”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取消或者暂停使用、机动车停放者使用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当遵守的规定、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经营者应当遵守的规定等作出规定。

25—28条:明确城管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对违法行为的查处职责,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

29—31条:鼓励单位、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和相关管理,要求机关、企事业等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在工作日内不得收取停车费,规定县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对《办法》的施行时间、有效期作出规定。

三、解读部门和咨询电话

解读部门: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咨询电话:0839-3275512

主办:广元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政府网站标识码:5108000033
备案号:蜀ICP备2022001351号-1 川公网安备 5108000200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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